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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德美亚”商标权案入选最高检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2022-04-25 12:44:2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罗曦雯  记者: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更好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5日上午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11件,包括侵害“德美亚”商标权案。最高检发布该案案情、典型意义如下:

马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种业保护  诉源治理

【要旨】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检察机关从国家种业安全和粮食安全大局出发,加大对种业领域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为提起民事诉讼提供法律指引,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结合办案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

一、基本案情

“德美亚”是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种业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子等。2018年10月,马某、黄某发在甘肃省武威市和酒泉市购进61吨散装玉米种子并发往吉林省公主岭市,由马某完成精选、包衣后,再发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期间,马某向杨某祝支付人民币10万元,用于在黑龙江省共青农场等地农户手中收购“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同时教授杨某祝拆除包装方法,并强调不得损坏包装。杨某祝找到战某生帮忙,同时告知战某生上述事项。杨某祝共收购“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1106条,获利人民币1.8万元,其中约500条包装袋为战某生收购,战某生同时还帮助杨某祝拆除200条包装袋,共获利人民币1.7万元。黄某发取得包装袋后,未经垦丰种业公司授权许可,伙同陈某霞在佳木斯市雇佣人员进行灌装并对外销售。马某、黄某发、陈某霞共销售假冒“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2598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87万余元。

2019年3月,李某向马某、黄某发购买假冒的“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49万余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9月27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以马某、黄某发、陈某霞、李某、杨某祝、战某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泉岭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9日,宝泉岭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马某等六人提起公诉。2021年3月22日,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黄某发、陈某霞、杨某祝、战某生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十五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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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对涉案玉米种子进行现场勘查

检察机关分析发现,种子经销商户违反种子法相关规定,未严格落实种子追溯制度,购进、销售种子时未建立经营档案,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宝泉岭检察院针对该问题向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落实种子追溯制度,建立经营档案。同时,向权利人提出重新设计涉案产品包装、加强技术防伪等建议,防止侵权风险。

为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人的追责力度,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告知垦丰种业公司有提起民事惩罚性赔偿之诉的权利,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指引。2021年2月19日,垦丰种业公司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民事惩罚性赔偿之诉,同年10月15日,法院一审认定垦丰种业公司损失人民币159万余元,并以此为基数,判决六名被告承担人民币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六名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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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告知权利人相关权利

(一)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基石。近年来,我国种业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套牌侵权、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仍屡禁不止,给国家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带来隐患,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利,严重影响种业创新环境。黑龙江是农业大省,承担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的重任。农垦检察机关聚焦国家种业安全和粮食安全大局,对种业领域套牌侵权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充分发挥刑事追诉和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力震慑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全面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民族种业发展、维护粮食安全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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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题研讨

(二)积极开展诉源治理,促进行业监管和企业风险防范。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应当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源头端口前移,贯彻“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要求。对种子市场的治理,需要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努力、联动履职,保障市场经营规范有序。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管,推动源头治理。同时,针对种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出预防侵权法律建议,建立与种子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促进企业提升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能力。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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