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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两男子假冒“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商标 均“判三缓四”罚金五万
2020-06-04 11:17:57  来源:垦丰种业  编辑:王欣然  记者:昝鹏飞

日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公布刑事判决书:北安市民林某某、焦某某将自己购买的玉米种子灌装到“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的包装袋中对外销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垦丰”、“德美亚”均为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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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34月份,林某某、焦某某欲将在外地购买的玉米种子回到北安市对外销售,后因销售不利,林某某便在北安市乡镇回收农户手中的“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外包装袋,并雇佣工人将自己购买的玉米种子灌装到“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包装袋中对外销售。2019426日林某某、焦某某将假冒的“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1200袋运到北安市赵光镇,让赵光镇居民许某某代为销售。赵光农场居民弓某在许某某处赊购假冒的“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515袋后,因弓某欠赵光农场居民都某人民币25万元无力偿还,便使用其赊购假冒的“垦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抵账给都某。后都某发现系假种子而报警。

经鉴定:弓某用于抵账的种子为“假种子”。经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严密侦查,被告人林某某、焦某某分别于2019923日、8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绥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焦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绥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焦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但两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犯罪,愿意接受处罚,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林某某、焦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假冒玉米种子485.5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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