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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丰种业“垦稻12”维权胜诉
2017-06-19 15:50:32  来源:法务部  编辑:罗曦雯

2016年3月,李某某在勃利县金英科润种子经销部销售白包“垦7”水稻种子。该种子的贮藏地点为勃利县金英科润玉米种植合作社。我公司维权人员明察暗访,获取确凿的证据后,分别到勃利县种子管理站、公安局报案,两个部门联合执法,现场查封了侵权产品。经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检验,李某某销售的“垦 7”与“垦稻12”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我公司以侵犯“垦稻12”(垦鉴稻7号)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勃利县金英科润种子经销部、勃利县金英科润玉米种植合作社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垦稻12”品种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确认了“垦稻12”(垦鉴稻7)具有植物新品种权,也确认了两被告的侵权事实。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两被告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予以维持,判令被告“勃利县金英科润种子经销部、勃利县金英科润玉米种植合作社”停止侵害,对垦丰种业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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