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末,我公司市场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发现佳木斯某种业有限公司”包装销售“垦稻12”、“龙粳21”。我公司掌握证据后与其交涉,严正告诫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我公司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和工商局投诉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对方不但要赔偿我公司的损失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最后侵权责任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承诺以后不再侵权,双方签署赔偿协议,侵权人支付我公司赔偿金21000元结案。
该起案件最终以双方调解结案。在侵权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通过法院或行政机关虽然也能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很可能即浪费时间又耗费人力物力,通过调解这种方式,使侵权人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惩罚,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维权方式。